行业动态
疑似P2P监管政策出台
[ 发布时间 : 2015-05-22 阅读 : 4475 ]

第五条【备案登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应当在行业自律组织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行业自律组织会员。

行业自律组织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内部控制水平、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保证,不作为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

第六条【平台准入】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二)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3000万人民币;

(三)有与业务状况相适应的的信息科技基础设施、信息安全设施和管理能力、信息科技应急方案和设施,信息科技设施和管理应达到监管规定要求的相关标准;

(四)高级管理人员中拥有3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历的不低于3人,拥有4年以上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不少于3人;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合法的独立域名和对外官方网站;

(七)与具备专门托管资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立了对网络借贷出借人临时存放资金实行第三方划付管理的协定;

(八)在6个月内经过符合条件的独立专业审计机构的外部审计;

(九)监管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

第八条【禁止行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和管理出借的资金;

(二)发放贷款;

(三)将单一融资项目设立为多个项目分别独立融资;或者将融资项目期限进行拆分;

(四)将融资项目的收益权益与基础资产相分离;

(五)利用本机构中介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

(六)为出借人提供担保;

(七)除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八)法律规定和监管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违反法律规定涉嫌从事非法吸存、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处置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工作机制处理。 

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客户资金保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应实行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划付管理机构,对出借人临时性存放资金进行划付管理。

单一融资项目应为出借人安排不低于2个工作日的犹豫期,出借人在犹豫期内可中止出借,相关出借资金应无条件返还出借人。

第十四条【风险控制】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形成的每月末借款余额(不含当时时点到期单笔5万元及以下人民币的借款)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倍数上限,并且同一借款人在同一平台上的单笔借款和借款余额不得超过金额上限。具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募集期管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债权转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在取得借贷双方同意后,可以提供单笔5万元人民币以下融资项目在出借人之间转让的信息服务。

第十七条【电子签名】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开展相关业务,需要对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或电子认证时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签名方的不可抵赖性。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对第三方数据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和具有独立性。